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讯新

发布时间:2022-12-06 10:40   文章来源:techweb

今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擅自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依照前款第项的规定罚款。"

二,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指出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从事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经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从事价格违法行为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家车共享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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