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瑶健康: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全讯新

发布时间:2022-06-13 12:08   文章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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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系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不超过1,20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3,000.00万股的2.7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0.21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6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均瑶健康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八,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计算,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九,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一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十,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第一个行权期2022年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行权期2023年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5%
第三个行权期2024年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38%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十一,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均瑶健康承诺:本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三,均瑶健康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六,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 1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2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3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 8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1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12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6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 18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0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6

第十四章 其他重要事项 ...... 29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均瑶健康,本公司,公司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 励计划,本计划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授权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从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到所有股票期权行权完毕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 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为进一步完善均瑶健康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提升公司内部成长原动力,提高公司自身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是职工股份增持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和职工对业绩目标的承诺,建立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公司业绩和市值的信心,有利于树立正面的公司形象,提升公司在二级市场的影响力和认可度

本激励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合理确定激励对象的激励额度,

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 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63人,激励对象具体范围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的核心骨干人员。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其余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任职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本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不超过1,20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3,000.00万股的2.7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1朱航明副董事长,总经理42.003.50%0.10%
2雷洪泽副总经理40.003.33%0.09%
3罗喜悦副总经理40.003.33%0.09%
4向卫兵副总经理36.003.00%0.08%
5葛 欣副总经理36.003.00%0.08%
6崔 鹏财务负责人24.002.00%0.06%
7郭 沁董事会秘书24.002.00%0.06%
8核心骨干人员958.0079.83%2.23%
1,200.00100.00%2.79%

注: 1,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和监事。

2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第一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20.21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20.21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20.21元/股,

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8.26元/股。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行权期内,公司与激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本计划在2022年—2024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授予的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第一个行权期2022年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行权期2023年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5%
第三个行权期2024年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38%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由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

考核总分x≥8070≤x<80x<70
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标准系数1.00.8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不合格, 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均瑶健康味动力常温乳酸菌饮品的国内行业领导品牌之一自2020年8月上市以来,公司秉持科技赋能,做家人想吃的的理念,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尤其是年轻消费群体需求,确立了益生菌为抓手拓展健康产品的基本路线,成为体内微生态专家,立志成为益生菌全球领跑者2021年公司通过与江南大学等知名学府合作,储备了具有独特功能性的菌株十余株,为发展建立了科技壁垒同时通过新零售平台的搭建及运营,导入了更符合当下消费潮流的营销手段,通过数字化运营为益生菌系列产品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康选择,打造全链路的益生菌消费品全球领导品牌,通过双轮驱动为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动能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及行业属性,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2年~2024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较2021年增长分别不低于50%,125%,238%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

其中: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配股

q=q

×p

×/

其中: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缩股

q=q

×n

其中: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不做调整。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

其中: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配股

p=p

×/ 〔p

×〕其中: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缩股

p=p

÷n其中: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派息

p=p

—v其中: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授予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作为定价模

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2年3月4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0.60元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

3,历史波动率:13.11%,16.09%,17.20%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200.00万份,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3,069.39万元,该等费用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2年3月授予股票期权,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2年—2025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3,069.391,138.431,129.11663.86137.99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由本计划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 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计划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审议本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说明。

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本计划及相关文件经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注销等事宜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日。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股票期权授出时,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事宜,包括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缴款金额,《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本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经上交所确认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须配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事宜。

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数额,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

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款项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披露相关公告。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

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或者不行使股票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

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终止实施,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终止实施,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本计划终止实施,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出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

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获授股票期权的人员时,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若发生如下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由公司注销,对于已行权部分的股票,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全部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一,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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