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股份: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全讯新

发布时间:2022-06-29 12:36   文章来源:新浪网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2—009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831,283,477.6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维权费用,借款本金1,113,26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维权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存在不确定性,且法院已于最近几天裁定终止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日前,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粤01民初2159号和粤0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公司依法对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杰,苏洁贞,景艺晖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判令亿华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31,283,477.6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被告三至被告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至被告九连带支付未依约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违约金,确认被告二对前述两项诉讼请求所涉债权截至2020年7月31日前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原告在前述请求所涉债权范围内对相关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及变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九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相关维权费用。同时,公司依法向法院对上述九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判令亿华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13,260,000元及利息,罚息,被告三至被告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至被告九连带支付未依约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违约金,确认被告二对前述两项诉讼请求所涉债权截至2020年7月31日前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原告在前述请求所涉债权范围内对相关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及变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九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相关维权费用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7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

日前,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粤01民初2159号和粤0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粤01民初2159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31283477.63元及利息

2.被告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中借款本金831283477.63元及2020年7月31日前所欠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权,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据本判决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并统一受偿,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4.当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对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20780元,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1256220元,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负担诉讼费566456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对其中的诉讼费2832280元及2500元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苏洁贞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景艺杰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01民初2160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13260000元及利息。

2.被告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亿华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中借款本金1113260000元及2020年7月31日前所欠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权,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据本判决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并统一受偿,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4.当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对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82766元,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092108元,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负担受理费739065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对其中的诉讼费3695329元及2500元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苏洁贞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景艺杰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存在不确定性,且法院已于最近几天裁定终止景兴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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