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全讯新

发布时间:2022-07-10 11:20   文章来源:东方财富

最近几天,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阶段性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其中,两项缓缴政策将通过条块结合,更好,更精准地支持困难企业

扩大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的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此次,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17个困难行业是: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行业,和纸及纸制品业,和印刷及记录媒体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及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仪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品业,文化艺术产业,体育,娱乐圈。

延期扩产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三项社保费其中,养老保险费执行期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工伤和失业保险费执行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5月份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5月份不再缓缴已缴纳的保险原五个贫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相应延长,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

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缓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有1个以上中高风险疫区的县已采取封控措施 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所有中小企业,单位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5月份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5月份不再缓缴已缴纳的保险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21年平均人数不足300人的,参照执行

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未缴月供可在2023年底前进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加大对稳定岗位回报的支持。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稳定岗位作用,将2021年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的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比例由30%提高到50%。

拓宽一次性留职培训补贴受益范围,由符合政策实施条件地区的中小企业,扩大到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以及无疫情高发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五类工业企业。

上述两项政策的实施条件和时限与《关于做好稳定失业保险,提高技能,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一致企业在毕业年度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岗位拓展补贴,不与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重复享受,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延期。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网报系统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系统将自动审核也可以线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窗口受理后系统会自动审核企业应同时做出书面承诺

延期扩面行业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和有单位参与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延期缴纳当月及2022年6月以后的社会保险费2022年5月份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于5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在6月份申请延期缴纳原有的5家贫困行业企业可在6月起的执行期内,申请缓缴当月及以后的社会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5月,6月,7月,8月,9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缴纳到位,缓缴期为2022年10月至12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6月缴纳到位。

工伤,失业保险费补缴,原五穷行业按冀人社〔2022〕8号文件补缴其他企业最迟应于2023年5月缴纳到位

根据生产经营状况,企业可以在提前申报时缴纳递延费用。

员工的个人权益不受延期付款的影响。

通知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职工个人缴费代扣代缴义务不缓缴社会保险费可能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当为其补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延期企业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延期费

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定返岗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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