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全讯新

发布时间:2022-12-26 10:53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代码:688789证券简称:宏华数码分公司公告编号: 2022—028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披露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和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承担原保荐机构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变更,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2年5月31日,公司杭州鸿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1,900万股,发行价格为30.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7,532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4,188.68万元后,募集资金为533,433.33元此外,扣除3,003.33万元律师费用,审计验资费用,法定信息披露及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0,339.9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田健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田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健验366号验资报告

二三方协议的签署及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

截至2022年5月31日,本公司,杭州鸿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三方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宏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宏华软件有限公司,甲方1和甲方2统称为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专用账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000套工业数码喷墨打印设备及耗材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且中国工商银行杭州钱江支行专用账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000套工业数码喷墨打印设备及耗材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专用账户仅用于甲方工业数码印刷技术r&d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非募集资金不得存放或挪作他用

2.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甲方在按照监管自律相关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征得丙方同意后,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将部分资金以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形式存入专用账户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产品的具体数量,储存方式和储存期限甲方承诺在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转让后,将资金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挪作他用

3.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准则第1—11号《规范运作》和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的职责,并进行持续监督。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和书面询问的方式行使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询问丙方每半年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用账户的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庄凌峰,梁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制甲方专用账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甲方提供所需的专用账户信息。

保荐人/保荐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用账户时,应出具其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在查询甲方专用账户时,应向乙方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介绍信。

6.乙方应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7.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申请进行划款时,应核对甲方划款申请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一致,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若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用账户提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甲乙双方应在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传真通知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将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的全讯新的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乙方保荐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0.若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且未配合丙方对专户的查询和调查,甲方可主动或应丙方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如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应在了解相关事实后及时书面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用账户资金全部用完且丙方监管期结束时失效。

1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4.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争议双方应将争议提交至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根据提交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做出最终裁决仲裁应以中文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杭州鸿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88789证券简称:宏华数码分公司公告编号: 2022—027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分红0.90元。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6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7600万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90元,共计6840万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除公司自行分配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分配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股东宁波伟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宁波驰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韩佳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宝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支付。

3.扣税说明

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且持有期限(即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转让交割前一日止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0.90元, 持股期限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分红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90元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和其他份额托管人从其资金账户中扣除并划转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本公司公司将在当月收到税款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分红,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现金分红每股0.81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本公司将代扣代缴现金股利所得税,税率为10%,扣除后的实际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81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税前扣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税后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0元对香港投资者为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所得税率低于10%的,有关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与按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分红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现金分红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90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本次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全讯新的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杭州鸿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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