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全讯新

发布时间:2022-06-10 16:54   文章来源:东方财富

联系人:王凌

自建建筑结构安全检测的技术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居民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满足整治工作需要,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本要点适用于城乡居民自建房屋的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条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断结论分为三个等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房屋地基不稳定,有明显的不均匀沉降,或者承重构件有明显的破损,开裂,变形,随时可能失去稳定性和承载能力,结构已经损坏,有倒塌的危险。

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房屋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部分承重构件破损,开裂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地基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四条自建房安全隐患的初步判断结论,应当根据本要点,在产权人自查和现场调查的基础上作出。

第五条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应当分类处置。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对房屋内及周边人员进行疏散,封闭和处置,就地消除隐患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当限制使用,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初步判断结论不能代替房屋安全鉴定。

第七条企业自建住房的安全隐患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查。

第八条调查人员在现场调查期间应当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

第九条各地可在本要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排查技术规程,排查技术规程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要点所列的各类结构类型和安全隐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条房屋结构安全调查包括基础安全和上部结构安全地基安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和失稳,上部结构安全重点检查承重构件及其连接是否可靠,结构与房屋整体之间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现象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应当向业主了解房屋建设,改造,装修和使用情况比如房屋在使用过程中,有没有出现过改变功能,加层,加夹层,加隔断,减柱减墙,建筑扩建,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扩建行为

第十二条房屋结构安全检查以外观检查为主,按照先整体后构件的顺序进行按承重结构构件的常规截面尺寸检查梁,板,柱,墙对于破损和变形,可以借助裂纹对比卡,重垂线等工具进行辅助

第三章基础安全调查

第十三条房屋基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判断为严重安全隐患:

房屋基础的局部或整体沉降,

上部结构砌体墙出现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单墙出现多条平行竖向裂缝,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预制构件连接处出现宽度大于3mm的不均匀沉降裂缝,

混凝土梁出现宽度大于0.4mm的斜裂缝,梁柱节点出现宽度大于0.5mm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体出现垂直裂缝,

地基失稳造成滑移,水平位移大于10mm,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移迹象。

第十四条房屋基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初步认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建筑物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和建筑物上部结构的裂缝,但其宽度未达到第十三条第项和第项的限制,

因为地基变形,单层,二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以上房屋超过2%,

由于地基老化,腐蚀,摇摇欲坠,断裂,上部结构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地基失稳引起滑移,水平位移小于10mm,但影响上部结构。

基础部分架空等可能导致房屋倒塌的情况。

第四章上层建筑安全调查

第十五条砌体结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初步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承重墙出现竖向受压裂缝,宽度大于1毫米,长度超过层高的1/2,或出现多条纵向裂缝,长度超过层高的1/3,

梁或屋架端部的墙或柱因支撑部位局部受压而出现多处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承重墙或砖柱表面风化,起皮,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15%以上,

承重墙,柱有明显倾斜,

竖向裂缝出现在竖向和水平承重墙的连接处。

第十六条混凝土结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

梁板向下挠度,受拉区裂缝宽度大于1mm,

梁中部或中间支座受拉区出现竖向裂缝,且裂缝延伸至梁高的2/3以上且裂缝宽度大于1mm,或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大于1mm的非受力裂缝,

主要承重柱明显倾斜,混凝土质量差,出现蜂窝,露筋,裂缝,孔洞,烂根,疏松,外观缺陷和外观缺陷,

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屋架向平面外倾斜。

第十七条钢结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初步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或者在部件连接器中有裂缝或尖锐的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严重损坏,如拉,变形,滑动,松动和剪切,

连接不当和严重的结构缺陷,

锈蚀引起的受力构件截面锈蚀损失大于原截面的10%,

屋架下弯,檩条下弯,导致屋架倾斜。

第十八条木结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初步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接头松动,变形,滑移,开裂,沿剪切面剪切,或连接铁件严重锈蚀,松动,导致连接失效等损坏,

主梁下弯,或有严重的材料缺陷,

屋架下弯,或顶,端节点腐朽或开裂,

柱的侧向弯曲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的损坏面积超过原截面的20%。

第十九条砌体结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初步认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承重墙厚度小于180毫米,,

承重墙或砖柱因偏心受压出现水平裂缝,

承重墙或砖柱侧向变形,或侧向受力产生水平裂缝,

门窗洞口砖过梁开裂或向下偏斜,

砖拱,扁壳,波纹管拱拱顶沿纵向开裂,或拱面变形,或拱脚位移,或拱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系统失效等。

建筑高宽比超过2.5,

房屋宽深比小于1:3,主要采用纵向承重墙,缺少横向承重墙,

房子底层空间较大,没有采用局部框架结构,而是上部的小空间,由自重较重的砌体墙隔开,

建筑3层以上,空心斗砖墙支撑,无圈梁和构造柱,

采用预制板作为建筑屋面,不设置圈梁,不采取有效搭接措施,

承重墙根部风化剥落,厚度不足墙厚的1/3。

第二十条混凝土结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初步认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柱,梁,板,墙的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严重脱落,裸露,

预应力板出现竖向裂缝,或端部混凝土酥松,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水平裂缝或向下挠度,

现浇面板周边出现裂缝或面板底部出现交叉裂缝,

柱因受压出现竖向裂缝,保护层脱落,或一侧出现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坏,

混凝土墙中间出现斜裂缝,

屋架下弯,下弦横向开裂,

悬臂构件向下偏斜,或支撑部分出现裂缝,

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小于1mm的非受力裂缝,

承重混凝土构件表面轻度剥蚀,开裂,锈蚀,或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差,蜂窝麻面多,但钢筋未外露。

第二十一条钢结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初步认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梁和板向下挠曲,

实心梁的侧向弯曲变形有发展的迹象,

梁,柱位移或变形大,

钢结构多处轻微腐蚀。

第二十二条木结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初步认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檩条,龙骨弯折,或入墙部分腐朽,虫蛀,

木质构件有心腐缺陷,

或者压缩木构件的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寸的1/2,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

其他的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改变自建房屋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初步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将原有生活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为培训教室,电影院,ktv,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等商务人员密集场所。,未能提供有效的技术文件,

改变使用功能后,地板的使用荷载会大大增加,危及房屋安全。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改变自建房屋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初步认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将原有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为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改变了使用功能,但没有大幅度增加楼面的使用负荷。

第二十五条改建,扩建城乡居民自建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初步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

擅自拆除主体承重结构,改变洞口尺寸和承重墙位置,加层,扩建,挖掘地下空间等。,有明显的开裂和变形,

在原有建筑物上未加非轻质墙体,堆放或其他原因导致楼筑物梁板明显开裂,变形的,

新增架空层与原建筑物内原有结构无可靠连接。

第二十六条重建城乡居民自建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初步认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在原有楼层上增加轻质隔墙,

拆除,改变主体承重结构,改变承重墙洞口尺寸和位置,加层,扩建,挖掘地下空间等。无明显开裂或变形,

当屋面荷载因叠加荷载或其他原因而大幅增加,但无明显开裂变形时。

第二十七条根据该点,不能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或者一定安全隐患,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可以初步判定为一定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经调查确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一定安全隐患的,可以初步确定为无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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