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网络: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修订版-全讯新

发布时间:2022-09-20 13:08   文章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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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及监事会成员的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活动规范,高效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设立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 监事

第八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提名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善意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清正廉洁,谨慎勤勉,办事公道。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与经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者,

被有关主管机构判决,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者,

被有关证券主管机构裁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在禁入期内,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二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经理,财务负责人的配偶,直系兄弟姐妹,子女,父母及其配偶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会计帐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各部门应予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披露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任何信息,

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营业活动,

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事义务,股东大会可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该监事职务,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或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公司监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监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监事会组织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一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二名职工代表监事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采取累计投票制度,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普通决议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第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二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提议监事的姓名,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提议监事的全讯新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

二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的时间,地点,

拟审议的事项,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联系人和全讯新的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第二十九条 会议录音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会议出席情况,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召集人确定,但监事会召集人在确定会议议程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二名以上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会才能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召集人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邮寄,电报,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达监事会召集人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召集人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 监事会可经决议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讨论第四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十三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及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确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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