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全讯新

发布时间:2022-06-06 17:06   文章来源:网络
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

6月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的通知》。《通知》提出,要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部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挪用、占用、抽逃保险资金、利益输送、转移财产、逃避监管、隐藏风险的行为,坚持零容忍、重罚、严监管,坚决遏制资金运用中的非法关联交易。

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根据《银行业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业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业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另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其中,保险机构资金运用的关联交易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直接或间接买卖债券、股票等证券,投资关联方股权、不动产等资产;或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等。

据相关业内人士介绍,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既有负债,也有投资,但投资的风险较大。近年来,关联交易中资金运用不当的情况时有发生,其隐蔽性和复杂性与日俱增,对保险机构和整个行业造成了严重危害。加强资金使用中的关联交易监管势在必行。

不得逃避审查。

《通知》共4章19条,包括总体要求、收紧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等内容。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在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时,坚持以党建为指导,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和禁止行为,要求机构加强关联方、合作机构、审批决策和信息披露管理,建立资金运用关联交易问责和报告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不得有四类行为:

一是通过隐瞒或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资产代持、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大股东相互投资等隐蔽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核或监管要求。

二是通过房地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第三方过桥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或其他渠道和嵌套方式,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或其指定方提供非法融资。

三是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本质,隐瞒资金最终流向,非法向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融资,移动资产,闲置套利,隐瞒风险等。

第四,其他违规关联交易。

明确重点监管对象。

《通知》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丰富监管手段,鼓励机构自查和社会举报,要求加大惩处力度,形成监管合力。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重点监控检查四类机构和行为:

一是以资本运营为主要业务的金控平台或隐形金控平台投资的保险机构;高杠杆、资金流紧张、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股权高度集中、经营不规范的保险机构;

二是高风险银行存款比例高、另类投资集中度高、关联交易金额大、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高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异常的保险机构;

三是关注银行存款、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业务领域的投资,穿透识别向关联方或其指定方提供融资、质押担保、利益输送、资产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风险资产长期不计提折旧,长期不处置、不报告,通过续作等方式掩盖资产风险,延缓风险暴露。

此外,《通知》提出坚持双罚制原则。对违规股东及关联方,录入不良记录数据库,纳入不良股东名单,向社会公开告知,限制或暂停关联交易,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股权转让,限制市场准入,督促或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对违法违规的保险机构,逐一计算罚款数额,没收违法所得,限制7003全讯入口的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营业执照;警告、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作出行业通报、处以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相关责任人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乃至终身进入保险行业、督促或者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配合保险机构开展涉及违规运用资金的关联交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禁止保险机构与其合作,并建议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保险机构和个人,从重处罚,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和公开披露。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银监会高度重视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关联交易的监管。今年1月明确,2022年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相关银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关联交易专项检查。《通知》的颁布实施是银监会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举措。对遏制资金运用中的非法关联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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